来访维权指南
一、维权申请的提出
维权申请人是指依法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律师,应按照“属地管理”原则,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出维权申请,并需出具所在律师事务所书面意见。涉及省律师协会协调处理的案件,需由所在市律师协会出具书面意见。紧急维权事件,按相关应急程序处理。
二、受理范围
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,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,律师协会应当受理:
1.知情权、申请权、申诉权、控告权,以及会见、阅卷、收集证据和发问、质证、辩论、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、阻碍、侵害、剥夺的;
2.受到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报复、人身伤害的;
3.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;
4.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;
5.被非法关押、扣留、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;
6.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、代理职责,侵犯其执业权利的。
三、走访场所
维权申请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维权申请的,应当到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。
各市律师协会接待场所详见各市律协维权中心联系方式;
接待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 -11:30,下午2:00-5:00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同一维权事由,集体来访申请维权时,应推出代表,最多不得超过3人。
2.维权申请人应写清律师事务所名称和真实姓名,提供详细地址或电话,以便律师协会联系和反馈处理情况。
3.维权申请人应据实告知律师协会侵权人(单位或者个人)的名称、侵权事实的具体情况,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。
五、依法维权
在维权过程中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或者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,不得干扰、破坏正常社会秩序,不得干扰正常司法活动。
维权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来访和律师协会相关维权工作规定,听从工作人员安排。